就本會根據第13(3)(b)、(5)(b) 或 (8)(a)、(b) 或 (d)條作出有關豁免參與存保計劃的決定,任何人士若感到受屈,可向存款保障審裁處申請覆核該決定。

就本會根據第15(1)條作出計劃成員須繳付的供款額的評估,若計劃成員感到不滿,可向審裁處申請覆核評估。

就金管局根據第53條有關須在香港維持資產的規則作出的決定,任何人士若感到受屈,可向審裁處申請覆核該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