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 受保障的存款人 |
问39. |
公司客户是否受存保计划保障? |
答39. |
是。个人及公司客户均受存保计划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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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40. |
如果我的存款金额超过五十万港元,我是否受存保计划保障? |
答40. |
是。你受存保计划保障,但你只可获得最多五十万港元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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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41. |
如果我和我的配偶持有一个联名帐户,我们是否一同受到存保计划保障? |
答41. |
联名帐户持有人一般会被当作在有关存款中占有相等分额。每人可获最多五十万港元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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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42. |
独资经营商持有的存款是否受存保计划保障? |
答42. |
是的。独资经营商持有的存款受存保计划保障。由於独资经营商和独资经营者在法例下被视作为同一法人,所以独资经营商和独资经营者两者合计只可获得最多五十万港元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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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43. |
合伙经营商持有的存款是否受存保计划保障? |
答43. |
是的。合伙经营商持有的存款受存保计划保障。合伙经营商和个别合伙人在《存保条例》下被视为独立个体,因此合夥经营商和每位合夥人可分别获得最多五十万港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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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44. |
由协会、社团、会社或其他非法团组织持有的存款是否受存保计划保障? |
答44. |
每一位独立法人均可获最多五十万港元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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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45. |
透过信托帐户或客户帐户持有的存款是否受存保计划保障? |
答45. |
是的。透过信托帐户或客户帐户持有的存款受存保计划保障。《存保条例》已就这类帐户所受到的保障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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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46. |
哪些人士不受存保计划所保障? |
答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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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存保条例》,以下人士﹝豁除人士﹞的存款不受存保计划所保障:
- 计划成员的关连公司
- 《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1)条中所界定的多边发展银行
- 认可机构,即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
- 外地银行而该银行不是本地认可机构
- 计划成员及其关连公司的高级行政人员、控权人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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